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指从技术方面来说对于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或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认为是专利技术中最重要的技术,对于移动通信、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来说,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与质量,往往与其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密切相关。
2月18日,欧盟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诉讼,指控中国法院通过颁布多项禁诉令、以罚款等方式限制欧洲企业的专利诉讼权,再次引发了大众对于SEP许可、管辖等问题的的热切关注。
在此背景下,2月24日,知产前沿新媒体特别到邀请方达律师事务所孙牧然律师,以“标准必要专利实务分析”为主题进行了直播分享。
直播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的基本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法律框架的两个核心问题,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最新争议焦点——面向未来的车联网新问题。知产前沿现将本次直播内容整理成文,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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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实践现状
(1)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往往是涉及多学科的复合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项特殊专利,受专利法管辖;
SEP的使用费纠纷中“FRAND”义务更多地被认为是合同性质的义务,在实务中需要在合同法框架下理解FRAND义务要求;
SEP在其标准化的过程中,会出现排除其他替代性技术方案的情形,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问题;
在近几年的诉讼实践中,各国法院都在积极争取对于相关争议裁决的话语权和主动权,这也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相关的内容。
综合来看,在一系列的SEP诉讼活动中,会涉及不同学科的法律问题。
(2)各国法院均积极争取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话语权
放眼全球,大型科技企业往往具有跨国性质,成熟的跨国企业也知道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利用各区域法院的裁判特点,以此制定对己方有利的诉讼策略。
目前,美国、中国、欧洲等地的法院都在积极争取在SEP诉讼中的话语权。以下是部分近年来SEP诉讼领域的典型案例。
英国法院率先认定其拥有管辖权裁判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英国最高院于2020年8月对管辖权问题做出最终确认)
UP诉华为(UK)
康文森诉华为、中兴(UK)
中国、美国、欧洲、英国的法院均积极配合使用禁诉令以确保其司法审判权威
摩托罗拉诉微软案,美国法院与德国法院的禁诉令程序;
华为诉三星案中,美国法院发出禁诉令,禁止华为执行在深圳中院获得的停止侵权判决;
康文森诉中兴案中,英国法院按照要求中兴修改在深圳中院关于“要求确认康文森请求英国法院确认全球费率的行为本身违反FRAND原则”的诉讼请求,否则即发出禁诉令;
华为诉康文森案中,我国最高法院发出禁诉令,禁止康文森执行德国法院授予的专利侵权禁令。
印度、德国、美国等地的法院运用反禁诉令应对另外一国法院发出的禁诉令
小米诉交互数字
三星诉爱立信案中,武汉中院于2020年12月发出针对爱立信的禁令,以限制爱立信在武汉中院以外的地区进行诉讼活动,而美国地区的法院迅速做出了反应,发出了“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命令三星不得实际执行武汉中院发出的任何禁诉令相关内容。并提出,假如武汉中院要求爱立信因违反禁令而支付罚款,则三星应在美国支付和补偿相应的罚款。
在跨国案件的审理当中,法院要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并不能针对他国法院的直接行为做出命令,但是他们会充分运用诉讼中针对当事人行为的限制,来争取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话语权。
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法律框架
(1)标准化过程与《反垄断法》:排除替代性技术方案
标准必要专利除了具备一般专利的特点(如地域性),还具有一些经由标准化过程所带来的特点。
按照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定义,是指“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当某种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为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标准化组织对这一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认可后,它就可以成为行业标准而在该行业内普及。
而专利的标准化过程,也是一个排除替代性技术方案的过程。
当市场竞争者们聚集在一起,经讨论磋商达成一个共识,且这个共识是为了排除其他具备竞争性的技术方案,这一专利的标准化过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所规制的问题。
《标准化法》: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地标准、组织标准、企业标准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标准设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国际上的各个标准设定组织为了规避这些标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风险,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政策,要求专利权人将其专利并入标准技术中时,必须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的承诺。
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通信标准相关
IEEE:WLAN(802.11)
ISO/IEC、ITU-T(国际电信联盟):H.264/H.265
(3)中国法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解决了两个问题:
其一,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停止侵权的禁令裁判?
主要判断标准有两条,即(1专利权人在许可的过程中有没有违反相关的FRAND义务,以及(2实施人在协商中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其二,人民法院什么时候可以裁判许可费?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不论国内还是国际法院,多少都已经采取过裁判全球许可费的行动,而大众对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基本是认可的。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利裁判全球SEP许可费?
反对者认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一国法院难以在他国法律框架下判断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支持者认为,在双方的许可谈判过程之中,达成全球的许可费率是最为常见的实践方式,由中立的第三方机关来裁判双方的许可条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无需在全世界每一个国家单独进行诉讼。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18)
里程碑案例
二、标准必要专利法律框架的两个核心问题:禁令救济&许可费确定
何时给予专利权人禁令救济
各个国家在给予专利权人禁令救济时的主要区别在于,整个考察过程中对专利权人以及实施人双方的许可、谈判行为审查的力度不同。
(1)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判断能否给予禁令救济的条件
(2)事实因素
在判断能否给予禁令救济时,应当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声明的要求,实施者是否有过错,实务中可考量以下几方面:
书面通知与答复
许可人提供许可信息与实施人答复
交流期限
谈判中断或陷入僵局的原因
其他情节
综上,许可双方需要积极参与谈判。
如何确定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
(1)许可费支付模式
整笔费用:被许可人支付固定付款(全部预付款或在每年年初)以涵盖给定时期内的所有销售。
按销量计算:被许可人为每个售出的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许可费确定方法
可比协议(Comparable License):通过分析现有或过往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费,来确定涉案专利的许可费。专利池的许可信息也可以算作可比许可协议的一种。
华为诉交互数字——交互数字给予苹果公司的许可条件
UP v Huawei(UK)——爱立信与其他被许可人的许可条件
Microsoft v Motorola(U.S.,模拟谈判)——专利池
由上至下(Top Down):首先确定所有标准专利可能收取的总使用费,在考虑这些标准专利相对价值不同的基础上,对这些专利进行分配相应的许可费用。
华为诉康文森
华为诉三星
In re Innovatio(US)
典型案例分析:
华为诉交互数字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华为诉康文森确认不侵权专利权纠纷,确定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
三、标准必要专利最新争议焦点——车联网新问题
面向未来的车联网新问题主要有三点:计价基础(最小收费单元),权利用尽,和收费层级,这三个问题的出现与目前智能网联汽车市场整体架构密切关联。
计价基础
作为大众消费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大多为终端产品,例如手机、汽车等,但整个产业链是由多个层级的供应商、不同市场竞争参与者所组成。
产业链上游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需要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中下游进行实业制造的厂商,这些厂商将分别生产产品组件。以手机为例,有实现通信功能的基带芯片组件、有实现视频编码解码功能的视频芯片组件等。这些产品组件与终端产品价格差异很大,因此,以何种产品作为最小收费单元来计算许可费,是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普遍观点认为,由于专利权人并不直接向产品组件生产商收费,因此产品组件的价格难以体现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价值,同时,SEP也不仅用于产品组件,产品整机也会运用这些技术,因此应当以整机为单位计算许可费率。
而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则认为,在购买芯片等产品组件时,已经支付过相应的对价,采用整机来计算许可费有失公允。且终端产品的价格浮动也不一定与其使用的SEP技术直接挂钩(如手机内存、显示屏质量等都是影响整机价格的因素)。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来说,要实现网络互联,需要大量的工作单元组件,而工作单元组件与整车价格更为悬殊,因此,计价基础的争议在车联网时代更为突出。
此前,在2020年,诺基亚与戴姆勒就计价基础问题发生了纠纷,大陆集团(Continental AG)作为戴姆勒汽车的通信组件供应商,主动在美国法院起诉诺基亚以及专利许可池Avanci,指控其违反了FRAND原则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诉讼中,大陆汽车披露了相关组件的价格,认为诺基亚和Avanci所要求的依据整车计算出的许可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框架的规定。
这场持续数年的汽车领域SEP许可“多方混战”,也引发出车联网行业关于权利用尽与收费层级的讨论。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权用尽的情形。
专利权用尽,也称专利权穷竭,是指对于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即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但是在车联网行业的法律实践中,专利权用尽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专利实施人利用专利产品(汽车组件)去制造新产品(整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权利用尽的规制范围?专利权人能否再向整车制造厂商收取许可费?
目前司法上仍有争议。
世界上各个标准设定组织所要求的FRAND承诺,实质上是要求专利权人向所有希望获得许可的专利实施人给予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能否拒绝上层组件供应商提出的许可要求。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几年中,世界各国的法院可以解决这些司法争议,共同构建良好的标准必要专利生态。